票據空白背書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16-03-03 來源:m.tupcqcu.cn作者:lgg
―、空白背書本體論
(―)空白背書的構成要件
一般法律行為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據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自然也包含送兩方面要件。以對于實質要件來說,同一般法律行為一樣,票據行為包含了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適當,意思表示健全)。以P189具體到空白背書,其與完全背書的實質要件完全相同,其特殊么處主要表現在形式要件上的不同。筆者認為空白背書的形式要件應包括兩方面內容:(1)須有背書人的簽名(2)須欠缺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在票據剌度中,票據簽名的意義重大。其意義主要表現在:首先,票據行為人通過簽名可認識到,他必須慎重地決定是否要承擔票據債務;其次,對于票據后手來說,其可以知曉在整個票據流通過程中,誰曾持有該票據,據此了解其資信情況,以便決定是否接受該票據;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筆記或者印章是否同一來防止票據偽造。在票據上簽名者必須負票據責任,是票據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因此即使在空白背書中,也以背書人的簽名為必要。同時,該簽名必須由行為人親自為之。因為票據行為屬于使用文字方式的法律行為(也即書面行為),依據法理,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的必要的,必須由其親自簽名。當然,對此也有存在例外情況。近年來電子設備大量使用,簽名機器的使用就不一定要求一定是背書人的親自簽名。由于簽名機器一般便于保管,且可加鎖,因此該方式被認為比蓋章更加安全,故對于此種情況應做有效解釋。同時應該認識到,對于欠缺被背書人名稱記載的空白背書的效力予以承認,并非對票據行為要式性的簡單否定,而恰恰是以要式性為基礎的。因為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是有兩個前提的:第一,背書行為人知道,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對背書行為有要式性的要求;第二,空白背書的行為人是經濟人,經濟人應具有應有的理性來判斷空白背書的風險,他會將背書行為的要式性價值與空白背書效率性價值進行權衡,并做出合理選擇。法律在此處應尊重當事人自己的巧斷。事實上,在承認空白背書的法律實踐來看,這兩個前提是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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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白背書的價值體現
效率在票據法中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而空白背書對經濟效率性的滿足,正是它的生成契機。在票據背書轉讓中,背書人可能因各種各樣的原因使他當時無法確定被背書人、或者不愿寫明被背書人,而此時,背書人需要并且愿意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票據,送樣的情形在票據實踐中非常普遍。這是從背書人角度考慮。若從被背書人角度來考慮,通過空白背書得到的票據在使用時會產生很多便利,比如通過空白背書獲得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對該票據進行再次轉吐時,可以通過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該票據,這一過程可避免背書轉讓時程序的繁瑣;同時,空白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在票據的再次轉讓中也未在做任何記載,這樣他就不必承擔背書人的擔保責任,從而將他自己排除在被追索主體么外。可見,在票據轉讓中,空白背書的使用對授受票據的雙方皆有益,雙方都樂于接受這一轉讓方式,這大大提高了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的積極性.世界各國各地區均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且我國的票據實踐中也大量存在著空白背書現象。空白背書為何能被各國立法所認可,對空白背書存在的意義進行研究可很好的回答該問題。運用規范分析法對空白背書及其相關制度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使用空白背書可以發揮兩大法律價值,即效率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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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白背書理論基礎一權利外觀理論
(一)外觀主義的結構在空白背書中的適用
所謂外觀主義的結構,即外觀主義得以運用所應具備的要件。通說概括為三要件:(1)法律上有意義的外觀的存在(具備外部事實);(2)外觀足以導致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具備相對人的善意);(3)外觀的做出有本人的參與。[以287探巧外觀主義的結構,應從兩方面著眼:其一,從客觀方面來說,應存在外觀事實;從主觀方面來說,因外觀主義理論牽涉到了不同的主體,要對這些主體的主觀方面分別探巧。學者們分別站在這S個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外觀生效的原因進行闡釋。有的學者強調外觀生效中本人的作用,有的學者強調要使外觀生效需要喚起相對人的信賴,還有的學者強調外觀生效需要處分人有處分權限。要適用外觀主義,必然需要有外觀事實的存在。巧此就需要對"外觀事實"這一概念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外觀事實,也稱為交易上的權利或意思的虛像。"虛像"即意味著會出現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情況,它不是真實卻是事實。外觀事實的外延影響著外觀主義的適用范圍,隨著學者對外觀主義理解的發展變遷,學者們對外觀事實的外延也不斷進斤了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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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觀主義的特點及其在空白背書上的體現
外觀主義具有政策性、擬制性和等效椎三方面的特點,這三大特點在空白背書中同樣有所體現。外觀主義政策性的特點重點表現巧法政策方面。法律所要保護的交易安全分為動的安全和靜的安全。后者可由法的固有理論推演出來,然而外觀主義強調保護的是前者的利益,這與固有理論的邏輯是存在沖突的。所^^通過固有理論不能證明適用外觀主義的合理性,只能尋求其他方式。尋求法政策的支持是一種很好的方式。但法政策有其獨有的特點,有很強的不穩定性。一項政策的確立將會受到一個時期的立法價值取向、社會觀念、經濟發展狀況、風俗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外觀主義可否適用化及其適用的范圍,在各國立法中的體現均有所差別。就算在同一國家不同的時期或者不同的法域,也會有不同的反映,這充分地體現出了外觀主義政策的不穩定性。同時,外觀主義的法政策性還決定了,只要有適用外觀主義的必要和可能,固有的法的理論、邏輯和體系將不會對外觀主義的適用產生影響。具體到空白背書,外觀主義法政策性的直接體現即是法律對于空白背書效力的認可。作為票據法的固有理論,票據要式性這一特性是需要予以堅決維護的。空白背書的產生是對票據要式性的一大挑戰,并且這二者的沖突無法在票據法固有理論中予以解決。從固有票掘法理論中無法推演出空白背書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法律對空白背書效力的認可,只能理解為是立法者為促進票據流通做出的法政策上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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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白背書的效力及效力內容分析........12
(一)現行立法規定........12
(二)空白背書效力的具體內容........14
1.空白背書權利轉移效力(轉移力)........15
2.空白背書擔保付款效力(擔保力)........15
3.空白背書權利證明效力(證明力)........16
四、空白背書補記權........18
(一)空白背書補記權的性質........18
(二)空白背書補記權的授予........18
(三)空白背書補記權的權利主體........20
(四)空白背書補記權行使的范圍........21
五、空白背書票據的再轉讓........23
(一)空白背書票據再轉讓的方式........23
(二)空白背書票據的連續性認定........26
五、空白背書票據的再轉讓
(一)空白背書票據再轉讓的方式
縱觀國際公約及世界各國有關票據的立法,均同時承認了票據背書轉讓及單純交付轉讓的效力。例如臺灣地區"票據法"第30條《德國票據法》第11條、14條。思管世界各國家和地區有關票據權利轉讓方式規定的表述存在差異,但均承認了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包括背書轉讓及單純交付轉讓兩種。同時明確規定記名票據必須^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票據既可以單純交付轉讓,又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之所以這樣規定,背后隱藏了一定的法理。記名票據載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依據票據的文義性,付款人只得向票面上記載的權利人付款。所以在記名票據轉讓的過程中,每一次轉讓均要記載此時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只有背書轉讓方式可以滿足此要求。而無記名票據上本來就未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付款人"見票即付"即可。所以無記名票據的轉讓可以通過單純交付的方式進行,當然對無記名票據為背書轉讓也是可行的。在我國,票掘法只承認記名式匯票及記名式本票,故二者只能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盡管我國票據法承認不記名支票的效力,但未在支票一節明確其可依單純交付轉讓,所以支票也只能參照匯票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我國是不承認單純交付轉讓這一方式的。單純從理論上分析,背書可分為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兩種,完全背書像記名票據一樣,在轉讓時只能通過再背書的方式,而空白背書則維承了無記名票據的特點,可通過再背書亦可通過單純交付轉讓,再結合空白背書是否被補記的情況,空白背書的再轉讓可延伸出四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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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基于以上幾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到空白背書的存在為票據交易的便捷及促進票據的流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故世界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均對其效力加以認可,并針對其特殊性,為其制定了某些特殊規則。但在我國票據法層面并未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僅在司法解釋中采取了"效力侍定說"的立場,承認了經補記后空白背書的效力。可l^u兌這兩個規定之間是存在矛盾的。同時票據法對空白背書的否定態度并未影響其大量產生。所以我國《票據法》第30條是一條既不合理又無法實踐的條文,筆者認為對其進行修巧己是大勢所趨。在外觀主義理論的支持下,借鑒域外立法的同時,還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及法律傳統,對票據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具體建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必須刪除將被背書人名稱人認定為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從而認可空白背書的效力,同時應在條文中增化對空白背書內涵的界定。其二、因空白背書票據的再轉讓與完全背書的轉讓存在明顯區別,所以應明確規定空白背書票據再轉讓的方式。借鑒《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對四種方式的規定,我國在今后的規定中可做如下設計:"空白背書的匯票可直接轉讓或者經補記自己活他人名稱來轉讓;轉讓方式可為單純交付也可為背書。"其三、在承認空白背書的前提下,對于未經補記的空白背書連續性的認定也是較為特殊的問題,故需法律對空白背書連續性認定做出明確規定。可以借鑒域外立法對連續性的認定方式,即采取反向認定的方式,若空白背書并非最后的背書,可將與其緊鄰的后一背書的背書人視為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若票據最后一背書為空白背書,此時持票人即被視為是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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