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標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時間:2016-11-10 來源:m.tupcqcu.cn作者:lgg
緒論
一 研究目的和意義
知識產權在我國屬于新興學科,我國在該領域的立法發展是由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決定的。對相關問題的研究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迅速的歐美發達國家,尤其是在商標領域。我國在傳統民法領域就對間接侵權的問題研究的不透徹,立法更是缺乏規定,以民法學研究為基礎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制度更是僅僅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有其自身不同于版權和專利權的特殊之處,因此對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研究不能與版權和專利權的理論一樣,一概而論。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之后,經濟發展迅速,商主體的商標權意識逐漸加強,今年來有關商標侵權的案件飛速增長,但是對商標間接侵權的案件處理卻存在許多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就是對商標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認識不清,造成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對侵權行為性質的定性出現問題。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尤其是主要的侵權類型,幫助侵權和引誘侵權,并將研究的重點放在商標間接侵權主觀要件的分析上,這是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研究的重中之重。以期通過本文的研究,對我國商標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難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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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問題的提出
我國《商標法》在 2013 年進行了大范圍的修改,尤其是對其中第 57 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進行了很大的更改,對侵權的規定接近歐盟的規定。同時結合 2014 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75 條中規定的內容,不難發現《商標法》對于商標侵權的規定十分混亂。我國商標立法并沒有區分商標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因此將兩種不同的行為表現模式歸到了同一個法條中,商標直接侵權行為和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混雜在同一個法條之中,行為關系的邏輯十分混亂。法律規定的問題必然會反應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間接侵權案件的處理確實出現了很多問題。從 2001 年《商標法》實施以來,就已經出現了一些商標間接侵權有關的案件,但是對這些案件的處理,出現了許多不一致的判決,對許多類似的案件的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的例子比比皆是,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幫助侵權和引誘侵權這兩種最主要的間接侵權行為中更是表現明顯。法律規定的不嚴謹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時對這一問題猶疑不決在所難免。對于商標立法比較健全的歐盟、美國等國家和地區來說,這樣的問題雖然存在過,但是已經是 20 世紀的問題了,雖然也出現了對相同案件處理不同的情況,但是法院往往能夠做出合理的判斷。對待商標間接侵權這一問題在理論上研究的比較充分,在實踐中的處理也比較公正,因為他們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由來已久,因此十分值得我國的借鑒。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出現的問題,歸根到底都是由于對商標間接侵權這一行為的認識不準確,對這一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的不夠透徹。因此,本文以此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希望能夠通過對該問題的研究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提出自己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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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標間接侵權的一般理論
對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研究,并不是商標法領域研究的重點問題,卻是該領域研究的難點。我國幾次修改商標法,對商標間接侵權制度都鮮有提及,更遑論商標間接侵權制度構成要件的研究。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的范疇,與民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許多制度卻又不同于民法的原理。因此,對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研究,即離不開民法侵權制度的基本原理,又有其本身的特殊之處。本章內容主要闡述以民法侵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概念與其存在的特征。并討論商標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和兩者的判斷標準問題。
第一節 民法間接侵權理論
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行為的分類方法是英美法國家的做法,有些大陸法國家也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但是我國傳統侵權法,卻并不常用這種分類方法,僅是理論研究涉及的分類。在美國普通法上,參與、替代和引誘侵權大體上可以歸入間接侵權之列,而大陸法的一些國家中的教唆、幫助之類的行為也可以歸入間接侵權之中。①我國在侵權法中未明確說明間接侵權的定義,但是規定了一些屬于間接侵權的類型,如教唆、幫助侵權和引誘侵權,屬于間接侵權行為的類型,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屬于數人侵權的類型。 許多民法教科書都對直接侵權下了比較明確的定義:即直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由于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有無過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②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密切相關,間接侵權行為人在侵權發生時并沒有直接實施該行為,卻對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必要的幫助或者促成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行為具有可責備性。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明確規定了教唆侵權與幫助侵權兩種間接侵權行為類型。間接侵權可定義為:行為人并沒有直接實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是以故意誘導、教唆他人等行為方式實施侵犯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在觀上為故意,并且客觀上為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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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內涵及特征
包括商標間接侵權行為在內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同傳統民法中間接侵權行為一樣,也是一個理論探討中概念。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均沒有對“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作出具體的規定,也沒有對什么是“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下一個準確明了的定義,僅僅只是規定了一些按照推定可以將其看作是間接侵權行為的某些具體情形。隨著近年來的知識產權法律不斷修改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制度一直在不斷發展,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的具體情形,法律條文的邏輯也更為嚴密,尤其是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研究已經趨于成熟,但是對商標間接侵權制度的研究仍然爭議不斷。但是,相比于專利間接侵權和版權間接侵權,盡管在地位上,此三類間接侵權應屬并列,但就我國學界的關注程度,商標間接侵權顯不及另兩類。①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必須明確的是,法律概念的研究是一切法律課題研究的起點,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對傳統民法中間接侵權和和商標法中間接侵權的內涵進行界定,隨后再闡述我國有關商標間接侵權的立法現狀。 商標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密切相關,該間接侵權行為本身并不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是立法和理論界之所以會把商標間接侵權行為作為懲罰的對象,是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會引發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還會擴大直接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的范圍,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結合立法和有關判例,將知識產權間接侵權概括為:沒有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沒有實施知識產權“直接侵權”),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實施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為其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準備和擴大其侵權后果的行為。②該定義是根據直接侵權行為對間接侵權下的定義,并且是從宏觀的角度去詮釋,但是該定義只是從直接侵權的角度,并沒有從商標間接侵權的角度對商標間接侵權行為下定義。并且只是把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當作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的一個類型來說,并沒有突出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特性。也有學者認為,商標間接侵權是指故意教唆、引誘他人實施商標直接侵權行為,或是在知曉他人直接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實質性幫助。③這樣的定義更像是引誘、教唆和幫助侵權三種商標間接侵權類型的柔和,不具有概括性,過于簡潔。結合上述兩種定義,商標間接侵權應該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受商標專有權利的控制,但是故意以幫助、引誘的方式促使他人實施商標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在特殊情形下的某些擴大商標直接侵權侵權行為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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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商標間接侵權制度的現狀 ..... 25
第一節 我國對商標間接侵權的相關規定 ........ 25
第二節 我國商標間接侵權的立法缺陷 ..... 26
一 沒有明確商標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 26
二 把商標間接侵權當作直接侵權對待 ........ 27
三 法條邏輯混亂不清 ........ 28
四 沒有劃分間接侵權的類型 .......... 28
第三節 我國商標間接侵權的實踐困境 ..... 28
一 商標幫助侵權行為 ........ 28
二 商標引誘侵權行為 ........ 33
第四章 我國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完善 .... 35
第一節 合理劃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界限 ....... 35
一 加強法條之間的邏輯性 ....... 35
二 正確劃分商標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 ...... 36
第二節 合理規定商標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 36
一 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 .... 37
二 引誘侵權的構成要件 .... 39
第四章 我國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完善
我國商標制度建立的比較晚,商標立法也相對滯后,近幾年我國商標立法頻頻修改,一是我國商標相關制度確實已經不適應中國實際發展現狀,二是我國知識產權意識逐漸加強,我國立法機關和學者已經意識到我國商標立法的不足并努力的跟上發達國家的步伐。我國商標制度在近幾次修改過程中已經有了質的飛躍,但是也必須承認,一些商標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如前文所述,商標間接侵權制度在我國規定的十分混亂,毫無制度體系可言,從根源來說就是對行為構成要件的認識存在問題。相比商標直接侵權制度,相比其他國家規定的商標間接侵權制度,我們需要建立的是一個權利界限明確,行為構成清晰,能夠應對不斷出現的問題的,具有長期適用性的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合理體系。
第一節 合理劃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界限
我國《商標法》沒有商標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這樣的行為劃分,因此在法條規定中難免存在混亂。第 57 條僅是明確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不應當將第六款 “提供便利條件”的商標間接侵權行為也規定在本條,把兩種商標侵權行為混為一談,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模式,極易導致司法實踐出現問題。一種方式是在本條內區分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行為模式,再輔以司法解釋;另一種就是將不是商標直接侵權的規定排除出本條,另起條文重新加以規制,以保持法條內容的統一。 再者,應將《商標法》第 57 條第四款中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該條款排除。偽造、擅自制造商標標識的行為并不是商標直接侵權的規定,放在此處,十分不妥。該行為應當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加以規制,或者由司法解釋或者相關條例予以規定,而不應當放在集中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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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商標間接侵權制度一直是我國商標理論與司法實踐的難題,卻一直未直接提出于法律文本之中。本文以民法間接侵權原理為基礎,在分析商標間接侵權基本問題之后,結合國外在此問題上的立法選擇和理論研究,再結合我國有關的商標立法和相關商標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得出了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應當以“混淆可能性”為標準,正確區分商標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加強法條條文之間的邏輯性,對間接侵權的行為的認定不能與直接侵權行為混為一談。在構成要件的研究中,根據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特點,應當充分考察不同類型商標間接侵權行為在主觀認定、客觀要件認定上存在的差異,不能糾結于建立一套統一的標準,而是應當根據具體的行為與案件的事實來一一判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尤其是對主觀要件的判斷時更應該如此。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完善對于日益增多的商標間接侵權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僅僅對商標間接侵權構成要件的研究并不是終點,最終的目的是要以構成要件為核心,像美國與歐盟國家那樣,建立相對完善的商標間接侵權制度,更是要建立我國知識產權間接侵權制度甚至是民法學的間接侵權制度。本文僅是窺一斑,尚不能見全豹,商標間接侵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仍然任重而道遠,需要知識產權學者不懈的努力與追求,立足與我國的國情和商標司法實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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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動態商標立法研究2016-01-06
- 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研究2016-01-26
- 非傳統商標顯著性的認定2016-11-07


